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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電子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提高職業教育信息化管理和服務水平,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人才培養質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推進中等職業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中等職業學校管理規程》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生學籍電子注冊辦法(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普通中專、職業中專、職業高中、成人中專等計劃類別的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生,含“3+2”分段制和五年一貫制等各類跨階段學習形式的中等職業教育階段學生。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含高等職業院校中專部,以下簡稱“學?!?,下同)應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學籍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健全管理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條件,落實管理責任,切實做好學籍管理各項相關工作。 第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實行全省統籌、分級管理,省、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中等職業學校分級負責。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具有統籌管理職能,負責制訂全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規定,指導、監督、檢查省內各地和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省屬學校學生的學籍建立審核、學籍變更審核、學生畢(結)業認定等管理工作。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區域內所屬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負責制訂學籍管理具體實施辦法,負責學生學籍的建立審核、學籍變更審核、學生畢(結)業認定等工作,指導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學校認真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要求,加強監督檢查。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所屬學校的學生學籍日常管理工作,審核所屬學校學生學籍的建立、變更、畢(結)業申請并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具體負責本校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主要負責細化學籍管理辦法,辦理學生學籍的建立、變更、畢(結)業申請并在規定時間內向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做好學籍信息和檔案的日常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 全面實施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以“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國家系統”)為平臺,按照“學校招錄、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省、市、縣、校四級管理網絡。平臺所采集的學生學籍信息數據為學生的基礎數據,其它任何有關學生的信息數據均應以此為準。所采集的數據在一定條件下與擁有權限的用戶共享。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六條 凡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具有初中畢業或同等學力的學生,符合當地中等職業學校入學有關要求的,均可報讀我省各類中等職業學校。 第七條 新生錄取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五年一貫制、“3+2”分段制的中等職業教育階段及省屬學校普通中專的招生錄取工作,由省招生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屬學校普通中專招生錄取工作在省招生辦公室的指導下,分別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招生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隨省屬學校一并辦理學生的錄取手續。職業中專、職業高中、成人中專的招生錄取工作,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管理。 第八條 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應事先由學生本人與家長(監護人)共同向學校提出延期報到書面申請。未經批準,逾期兩周不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籍注冊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新生學籍注冊工作,由各學校負責建立學生學籍、注冊學生電子學籍信息,學校要對學生的信息進行審查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部門要切實加強工作監督和指導,新生學籍注冊后,對于普通中專計劃類別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要與當地招生部門聯合比對學生錄取信息和學籍信息,對出現學籍異常的情況要及時反饋給學校,確保學生錄取信息與學籍信息一致;對于職業中專、職業高中、成人中專計劃類別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比對學生錄取信息和學籍信息,對出現學籍異常的情況要及時反饋給學校,確保學生錄取信息與學籍信息一致。 第十條 學校應從學生入學之日起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1.入學前基本信息、招生入學成績和錄取通知書、錄取審批表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2.思想品德評價材料及操行評定材料; 3.學習課程成績,包括公共基礎課程和專業技能課程測試成績; 4.實習鑒定表; 5.享受國家助學金和學費減免的信息; 6.在校期間的獎懲材料; 7.畢業生信息登記表; 8.體檢表。 學籍檔案由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移交相關部門,暫無法移交的由學校歸檔保存。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須由所在學校組織健康檢查,經檢查合格,方可取得學籍。如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或影響他人健康的,應去醫院治療,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暫不具有學籍。經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健康復查確已病愈者,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學生入學后,所在學校發現其不符合招生條件,應取消其入學資格,注銷其學籍,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學校應將新生基本信息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廳要求,及時上報并輸入國家系統,辦理電子注冊手續。新生實行春、秋兩季注冊,春季入學的學生(限非應屆初中畢業生)電子注冊截止日期為4月20日;秋季入學的學生電子注冊截止日期為11月20日。 學生學籍號依據教育部《中等職業學校學歷教育學生學籍電子注冊辦法》產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按照學校人員基礎信息代碼編制規則生成,一人一號。 第十四條 外國籍或無國籍人員進入我省中等職業學校就讀,應按照國家留學生管理辦法辦理就讀手續。港、澳、臺籍學生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就讀手續。 第十五條 跨省開展聯合招生、合作辦學的學校,需上報雙方學校所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經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下達計劃、生源地省份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下達計劃后,方可招生。 省內開展聯合招生、合作辦學、設立校外教學點(班)的學校,合作雙方應同時具備中等職業教育辦學資格。有省屬學校參與的,須經省教育廳審批、備案;有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屬學校參與的,須經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省教育廳備案;有縣(市、區)屬學校參與的,須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省教育廳備案。 跨省及省內聯合招生、合作辦學招收的學生,在就讀學校注冊學籍,在聯辦學校備案。學生進入聯辦學校就讀時,由聯辦學校為其在系統內辦理轉學,不得重復注冊學籍。校外教學點(班)的學生學籍注冊到學生錄取學校。 醫藥衛生類、教育類、司法服務類專業原則上不得進行聯合招生、合作辦學、設立校外教學點(班),確需設立的,需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省教育廳審批、備案。 “3+2”分段制和五年一貫制等跨階段學習形式培養的學生,在中等職業教育階段應以就讀學校為注冊地。內地新疆班、內地西藏班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學生信息注冊學生學籍或空掛學生學籍,不得為普通高中、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在籍學生等非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注冊中等職業學校學籍,不得為同一學生以不同類型的高中階段教育學校身份分別注冊學籍,不得為同一學生以不同層次的學校身份注冊學籍,不得為同一學生以不同類型職業學校身份分別向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學生學籍,不得為未經審批、備案、違規舉辦的聯合辦學、合作辦學、校外教學點(班)的學生注冊學籍。對違犯規定注冊學生學籍的中等職業學校,將采取撤銷已注冊學生學籍、全省通報、核減省級中等職業教育項目支持資金額度等措施予以處理。
第三章 學習形式與修業年限 第十七條 學校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主要招收初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以3年為主;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或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至少1年。 采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的修業年限,初中畢業起點或具有同等學力人員,學習時間原則上為3至6年;高中畢業起點或具有同等學力人員,學習時間原則上為1至3年。 第十八條 學校對實行學分制的學生,在修滿學分的情況下,允許其在基本學制的基礎上提前或推遲畢業,提前畢業一般不超過1年,推遲畢業一般不超過3年。
第四章 學籍變動與信息變更 第十九條 學生學籍變動包括轉學、轉專業、留級、休學、復學、退學及注銷。學校應將學籍變動情況及時輸入國家系統。辦理學生學籍變動業務時,學校在系統內啟動相關業務辦理程序,上傳證明材料,由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依次核辦。采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學、轉專業或休學。 第二十條 學生因戶籍遷移、家庭搬遷或個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請轉學。轉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再向轉入學校提出轉學申請,轉入學校同意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市)所屬學校間轉學,由轉入學校報所在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省內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學校間轉學,由轉入、轉出學校分別報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后,再報省教育廳備案;省屬學校間轉學,由省教育廳審批、備案;省屬學校與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所屬學校間轉學,由轉入、轉出學校分別報省教育廳、所在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跨省轉學的學生,由轉入或轉出學校逐級報所在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市)、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 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習未滿一學期的學生,不予轉學;畢業年級的學生不予轉學;休學期間的學生不予轉學。 “3+2”分段制和五年一貫制等跨階段學習的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學。 普通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但其在中等職業學校的連續學習時間不得少于一年半。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學生所在學校批準,可以轉專業: 1.學生確有某一方面特長或興趣愛好,轉專業后有利于學生就業或長遠發展; 2.學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種疾病,經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可以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3.學生留級或休學,復學時原專業已停止招生。 “3+2”分段制和五年一貫制等跨階段學習的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專業。 跨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同一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二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專業。 第二十二條 學生每學年經考核,仍有應修總課程門數的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評定不合格的,應予留級。留級學生所學專業如無后續班級,學校應在征得學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適當專業就讀。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不及格的課程可重修重考,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學生因病必須休學,應當持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 學生休學期限、次數由學校規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學,休學期限與其服役期限相當。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二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年或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內申請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學生復學后原則上隨原專業相應年級學習。 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須持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并經學校審查確能堅持學習者,方可復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退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辦理退學手續。學生退學后,學校應當及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并注銷其學籍。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學校批準,可勸其退學或認定其退學,并通知其監護人或有關單位。如無法通知其監護人或有關單位,可進行公示,公示期滿仍不來辦理有關手續的,可視為自動退學: 1.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兩周內未辦理復學手續; 2.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 3.一學期曠課累計達90課時以上; 4.擅自離校連續兩周以上。 第二十六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應當及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教育主管部門逐級上報至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 已注冊學生(含注冊畢業學生)各項信息的修改屬于信息變更,主要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照片等。對信息變更,應當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供由公安部門出具的合法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學校通過國家系統啟動信息變更手續,上傳證明材料,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核辦。
第五章 成績考核 第二十八條 學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參加教學活動。采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公共基礎課程教學應當達到教育部發布的教學大綱的基本要求,專業技能課程教學應當達到相應專業全日制的教學要求。 第二十九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廳或行業有關標準和要求組織考試、考查。學生的專業能力評價可以視其工作經歷、獲得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競賽獎項情況等,經學校審核認定,可折算相應學分或免于相關專業技能課程考試、考查。 允許學校之間、不同專業之間、不同課程之間、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之間,對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學分相互認可。具體互認辦法由學校制訂,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備案。 鼓勵學生通過自學、網絡或其他學習途徑(經歷)在課余或校外學習有關課程,其課程內容等于或高于教學大綱規定的相同或相近課程的教學要求,憑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學校審核認定,可以免修或免試相應課程,并取得有關課程成績或學分。學生申請免修或免試某課程,須在成績評定前提出。 第三十條 學業成績優秀的學生,由本人申請,經審核認定,可以參加高一年級的課程學習與考核,合格者可以獲得相應的成績或學分。 第三十一條 學生所學課程考試、考查不合格,學校應當提供補考機會,補考次數和時間由學校確定。學生緩考、留級由學校規定。學校應當及時將留級學生情況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考試、考查和學生思想品德及操行評價結果,學校應當及時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六章 學生實習與工學交替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文件規定組織安排學生認識實習、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等實習教學,實習內容須與學生所學專業內容相關。實施工學交替的學校應當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學生實習和工學交替階段結束后,應當由企業和學校共同完成學生實習鑒定,填寫實習鑒定表。學校應當將學生實習單位、崗位、鑒定結果等情況記入學籍檔案。 第三十五條 采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有與所學專業相關工作經歷的,學??砂从嘘P規定視情況減少其頂崗實習時間或折算頂崗實習的相應學分。 學生依法服兵役,學??砂从嘘P規定減少其頂崗實習時間或折算頂崗實習及有關課程的相應學分。 第三十六條 學生實習期間的管理,按照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中國保監會印發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教職成〔2016〕3號)執行。中等職業學校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實習安全監督檢查。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表現突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學生獎勵分為國家、省、市、縣、校等層次,獎項包括單項獎和綜合獎,省、市、縣級學生獎勵具體辦法分別由省、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校級學生獎勵具體辦法由學校制定。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應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對于有不良行為的學生,可以視其情節和態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利,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學校做出開除學籍決定,應當報教育主管部門核準。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改正進步的,應當撤銷其處分。 第三十九條 學生受到校級及以上獎勵或處分,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學生或其監護人。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學生申訴的程序與機構,受理并處理學生對處分不服提出的申訴。 學生對學校做出的申訴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并答復。 第四十條 對學生的獎勵、記過及以上處分的有關資料應存入學生學籍檔案。 對學生的處分解除后,學校應將原處分決定和有關資料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移出。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一條 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的學生達到以下要求,準予畢業: 1.思想品德評價及操行評定合格; 2.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全部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 3.頂崗實習或工學交替實習鑒定合格; 學生畢業時應作全面鑒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美等方面,即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學習成績、職業技能、藝術修養和體質健康等。 “3+2”分段制學習的學生完成中等職業教育階段學習任務,成績合格,達到中等職業教育畢業生水平,由學生本人和學校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可發中等職業教育畢業證書。 在學生離校前20個工作日內,學校應通過國家系統辦理完成學生畢業或結業,按相關規定歸檔并永久保存畢(結)業學生學籍電子檔案。 第四十二條 學生如提前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達到其它畢業條件,經本人申請,學校同意,可在學制規定年限內提前畢業。 第四十三條 對于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考核成績(含實習)仍有不及格且未達到留級規定,或思想品德評價不合格者,以及實行學分制的學校未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對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而中途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當發給學生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四十五條 畢業證書由教育部統一格式并監制,由省教育廳印制,學校頒發。采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畢業證書必須注明學習形式和修業時間。 國家系統根據學生畢(結)業信息自動生成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證書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學籍號、學習起止年月、專業(專業技能方向)、學制、學習形式、照片、畢(結)業、學校名稱、畢(結)業日期等。證書編號的具體生成規則遵循教育部規定。畢業證書由學校打印,并加蓋學校公章、鋼印和校長簽章。 畢業證書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驗印,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省屬學校由省教育廳負責辦理,省轄市及縣(市、區)屬學校由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辦理,省直管縣(市)屬學校由省直管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辦理。 按規定時間未辦理畢業證書的不再頒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遺失不予補辦,可由負責畢業證書驗印的教育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出具學歷證明書,出具學歷證明書所需證明材料由負責畢業證書驗印的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學歷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配合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不斷完善學生電子學籍系統,保障必要經費投入,完善學籍管理、學籍管理員培訓、學籍信息安全等制度,確保學生各項信息完整準確、記載及時。 第四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學籍信息保密制度并嚴格執行,要明確學籍信息保密的責任人,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對違反規定的,應當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對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要嚴格按要求落實信息備份制度。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河南省教育廳發布的有關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或修訂。 第五十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河南省教育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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